{"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9"}},{"term":{"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9&lawline_id=19950712-%E7%AC%AC%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n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n 二、保有機關名稱。\n 三、個人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n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n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n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n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n 八、個人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n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n 十、受理查詢、更正或閱覽等申請之機關名稱及地址。\n 前項第五款之個人資料之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