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9"}},{"term":{"法條代碼":"19950712-第四十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9&lawline_id=19950712-%E7%AC%AC%E5%9B%9B%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19950712-三讀","法條代碼":"19950712-第四十條","順序":39,"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章 罰則","日期":19950712,"動作":"制定","內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一、不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三項核准方法處理者。\n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n 三、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限期改正命令者。\n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12-三讀","說明":"","_id":"0101829-19950712-三讀-19950712-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