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9"}},{"term":{"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9&lawline_id=20100427-%E7%AC%AC%E4%B8%89%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三十三條","順序":33,"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n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