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29"}},{"term":{"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29&lawline_id=20100427-%E7%AC%AC%E4%BA%8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7-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00427,"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n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00427-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151215-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151215,"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n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151215-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1829","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100427-第二十八條","順序":28,"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日期":202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n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n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n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n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00427-三讀","說明":"","_id":"0101829-20230516-三讀-20100427-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