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35"}},{"term":{"法條代碼":"19961003-第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35&lawline_id=19961003-%E7%AC%AC%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19961003-三讀","法條代碼":"19961003-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日期":19961003,"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n 一、銀行。\n 二、信託投資公司。\n 三、信用合作社。\n 四、農會信用部。\n 五、漁會信用部。\n 六、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n 七、票券金融公司。\n 八、信用卡公司。\n 九、保險公司。\n 十、證券商。\n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n 十二、證券金融事業。\n 十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n 十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n 十五、期貨商。\n 十六、銀樓業。\n 十七、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n 前項以外之機構如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者,經法務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後,適用本法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n 前二項機構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法務部得規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61003-三讀","說明":"","_id":"0101835-19961003-三讀-19961003-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