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35"}},{"term":{"法條代碼":"20030113-第九條"}}],"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35&lawline_id=20030113-%E7%AC%AC%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20030113-三讀","法條代碼":"20030113-第九條","順序":9,"條號":"第九條","母層級":"","日期":200301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n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113-三讀","說明":"","_id":"0101835-20030113-三讀-20030113-第九條"},{"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0113-第九條","順序":9,"條號":"第九條","母層級":"","日期":20060505,"動作":"修正","內容":"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n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前法版本":"20030113-三讀","此法版本":"20060505-三讀","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 二、配合刑法之修正,刪除原第三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第四項及第五項配合酌修文字,遞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_id":"0101835-20060505-三讀-20030113-第九條","_prev_id":"0101835-20030113-三讀-20030113-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