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835"}},{"term":{"法條代碼":"20161209-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835&lawline_id=20161209-%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20161209-三讀","法條代碼":"201612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1612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n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n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n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n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n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n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n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n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n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209-三讀","說明":"","_id":"0101835-20161209-三讀-2016120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20181102-三讀","法條代碼":"201612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18110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n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n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n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n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n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n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n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n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n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209-三讀","說明":"","_id":"0101835-20181102-三讀-2016120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1835","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9-三讀","法條代碼":"201612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23051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n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n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n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n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n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n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n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n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n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n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n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209-三讀","說明":"","_id":"0101835-20230519-三讀-20161209-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