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936"}},{"term":{"法條代碼":"19300426-第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936&lawline_id=19300426-%E7%AC%AC%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19300426-三讀","法條代碼":"19300426-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300426,"動作":"制定","內容":"左列各款,均不得作為商標,呈請註冊:\n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官印、勳章或中國國民黨黨旗、黨徽者。\n 二、相同於 總理遺像及姓名、別號者。\n 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外國之國旗、軍旗者。\n 四、有妨害風俗秩序或可欺罔公眾之虞者。\n 五、相同或近似於同一商品習慣上所通用之標章者。\n 六、相同或近似於世界共知他人之標章,使用於同一商品者。\n 七、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所給獎章及博覽會、勸業會等所給獎牌、褒狀者。但以自己所受獎者作為商標之一部份時,不在此限。\n 八、有他人之肖像、姓名、商號或法人及其他團體之名稱者,但已得其承諾時,不在此限。\n 九、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失效後未滿一年者,但其註冊失效前已有一年以上不使用時,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300426-三讀","說明":"","_id":"0101936-19300426-三讀-19300426-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