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936"}},{"term":{"法條代碼":"19581014-第二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936&lawline_id=19581014-%E7%AC%AC%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19581014-三讀","法條代碼":"19581014-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19581014,"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左列各款,均不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n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印信、或勳章者。\n 二、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n 三、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者。\n 四、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外國之國旗、軍旗者。\n 五、相同或近似於聯合國名稱或徽記者。\n 六、有妨害風俗秩序或可欺罔公眾之虞者。\n 七、相同或近似於同一商品習慣上通用之標章者。\n 八、相同或近似於世所共知他人之標章者。\n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或展覽性質之集會所發給褒獎牌狀者,但以自己所受者作為商標之一部份時,不在此限。\n 十、凡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之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形狀、品質、或功用者。\n 十一、有他人之肖像、姓名、商號或法人及其他團體之名稱者,但已得其承諾時不在此限。\n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同類商品或雖非同類而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之註冊商標,及其註冊商標失效後,未滿一年者,但其註冊失效前已有一年以上不使用時,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581014-三讀","說明":"","_id":"0101936-19581014-三讀-19581014-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