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936"}},{"term":{"法條代碼":"19720623-第五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936&lawline_id=19720623-%E7%AC%AC%E4%BA%94%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19720623-三讀","法條代碼":"19720623-第五十二條","順序":51,"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評定","日期":1972062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商標之註冊,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商標審查人員得提請評定其註冊無效。\n 商標專用期間之延展註冊,違反第四條、第五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或商標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720623-三讀","說明":"","_id":"0101936-19720623-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19830114-三讀","法條代碼":"19720623-第五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評定","日期":19830114,"動作":"修正","內容":"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商標審查人員得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專用期間之延展註冊,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或商標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前法版本":"19720623-三讀","此法版本":"19830114-三讀","說明":"一、本法第四條關於商標之顯著性、第五條關於商標使用文字之原則,均屬商標審查之基本事項,第二十二條關於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之申請,亦同屬審查問題,如已註冊商標違反上開規定者,宜由商標審查人員提請評定,爰將本條第一項中之「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刪除;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係申請人向商標主管機關檢附證明資料問題,與利害關係人無涉,爰將「第三十七條」修正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n 二、目前實務上商標審查員係分案審查,間有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後申請而先核准之情形,如不准審查員對之提請評定,而須俟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時,不僅稽延時效,且如利害關係人不提出時,將無補救之餘地,爰於本條第二項中增列違反「第三十六條」為提請評定之理由。\n 三、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增列違反第四條及第五條已滿三年者,不得再行申請或提請評定之規定,爰將本條第三項中之違反「第四條、第五條」者,予以刪除,並配合第二十五條之一增訂,故修正之。","_id":"0101936-19830114-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936-19720623-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19851119-三讀","法條代碼":"19720623-第五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評定","日期":19851119,"動作":"未變更","內容":"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商標審查人員得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專用期間之延展註冊,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或商標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前法版本":"19720623-三讀","此法版本":"19830114-三讀","說明":"","_id":"0101936-19851119-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936-19720623-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19890509-三讀","法條代碼":"19720623-第五十二條","順序":52,"條號":"第五十二條","母層級":"第四章 評定","日期":19890509,"動作":"修正","內容":"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者,商標審查人員得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商標專用期間之延展註冊,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利害關係人或商標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其註冊為無效。\n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關於利害關係人之規定,於依第一項及前項以商標之註冊或商標專用期間之延展註冊,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評定者準用之。","前法版本":"19830114-三讀","此法版本":"19890509-三讀","說明":"第四項新增。依本法現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於審定商標有利害關係之人,始得提出異議,如申請人非利害關係人,即應從程序上核駁。惟對於審定商標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有欺罔公眾或致公眾誤信之虞者」,孰為該款之利害關係人,實務上尚有歧見致使爭執頻傳。為防止阻礙真正之商標創用人向我國尋求法律保護之途徑,並導致國際貿易之障礙,爰斟酌將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入本法,於本條第二項分二款規定「有欺罔公眾之虞」及「有致公眾誤信之虞」列明其利害關係人,以利適用。","_id":"0101936-19890509-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_prev_id":"0101936-19830114-三讀-19720623-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