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936"}},{"term":{"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七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936&lawline_id=20110531-%E7%AC%AC%E4%B8%83%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11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七十三條","順序":72,"條號":"第七十三條","母層級":"第七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日期":2011053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n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n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n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n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n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n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n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n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110531-三讀-20110531-第七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5-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七十三條","順序":72,"條號":"第七十三條","母層級":"第七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日期":201611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n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n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n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n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n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n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n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n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161115-三讀-20110531-第七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5-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七十三條","順序":72,"條號":"第七十三條","母層級":"第七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日期":202204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n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n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n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n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n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n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n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n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220415-三讀-20110531-第七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9-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七十三條","順序":72,"條號":"第七十三條","母層級":"第七節 權利侵害之救濟","日期":2023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n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n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者。\n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者。\n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n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n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n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出口物品通關規定辦理。\n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230509-三讀-20110531-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