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936"}},{"term":{"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三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936&lawline_id=20110531-%E7%AC%AC%E4%B8%89%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11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節 商標權","日期":2011053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n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n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n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n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110531-三讀-20110531-第三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5-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節 商標權","日期":20161115,"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n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n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n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n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161115-三讀-20110531-第三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5-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節 商標權","日期":20220415,"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n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n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n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n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220415-三讀-20110531-第三十六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9-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三十六條","順序":35,"條號":"第三十六條","母層級":"第三節 商標權","日期":20230509,"動作":"修正","內容":"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n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n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n 三、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n 四、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n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前法版本":"20110531-三讀","此法版本":"20230509-三讀","說明":"","_id":"0101936-20230509-三讀-20110531-第三十六條","_prev_id":"0101936-20110531-三讀-20110531-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