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1936"}},{"term":{"法條代碼":"20110531-第九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1936&lawline_id=20110531-%E7%AC%AC%E4%B9%9D%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11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九十三條","順序":92,"條號":"第九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日期":2011053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n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n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n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n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n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n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n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n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110531-三讀-20110531-第九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161115-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九十三條","順序":92,"條號":"第九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日期":20161115,"動作":"未變更","內容":"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n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n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n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n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n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n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n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n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161115-三讀-20110531-第九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5-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九十三條","順序":92,"條號":"第九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日期":20220415,"動作":"未變更","內容":"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n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n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n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n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n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n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n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n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220415-三讀-20110531-第九十三條"},{"法律代碼":"0101936","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9-三讀","法條代碼":"20110531-第九十三條","順序":92,"條號":"第九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日期":2023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之註冊:\n 一、證明標章作為商標使用。\n 二、證明標章權人從事其所證明商品或服務之業務。\n 三、證明標章權人喪失證明該註冊商品或服務之能力。\n 四、證明標章權人對於申請證明之人,予以差別待遇。\n 五、違反前條規定而為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n 六、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n 七、其他不當方法之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之虞。\n 被授權人為前項之行為,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10531-三讀","說明":"","_id":"0101936-20230509-三讀-20110531-第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