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filter":[]}},"page":1,"total":4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19860513-%E7%AC%AC%E4%B8%89%E5%8D%81%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226070200400","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1,"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226,"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或氣味惡臭。\n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六、車廂以外載客。\n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226070200400","說明":"一、據最新統計,107年汽車貨運總運量8.6億公噸,其中6成5由營業貨車運送,計5.6億公噸,3成5由自用貨車運送,計3.0億公噸;總延噸公里數為516億噸公里,相較上106年增加9.5%。\n\n二、107年自用貨車96萬8,516輛,相比106年96萬1,687輛,增加6,829輛;107年營業貨車8萬502輛,相比106年7萬8,786輛,增加1,716輛。\n\n三、由此顯見,於自用及營業用貨車裝載運輸量,以及車輛數皆有所提升趨勢之際,實應將裝載貨物之脫落,以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皆增訂為受罰鍰情形。如此,方可加強杜絕該情形造成後車駕駛座人員傷亡,或行車間輪胎損害之失去控制等危險情事。\n\n四、自100年8月1日起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最高罰鍰額度新臺幣九千元處罰後,迄今未再行調整;爰此,本提案亦對最高罰鍰額度修正為一萬三千元。","_id":"0102017-bill-1090226070200400-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323070201800","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1,"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331,"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二、所載貨物滲漏、掉落或氣味惡臭。\n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六、車廂以外載客。\n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車道、時間行駛。\n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323070201800","說明":"一、汽車裝載貨物掉落路面,嚴重影響道路安全及增加車禍發生機率,為有效嚇阻與降低上述情況,罰鍰由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提高至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n\n二、第二款條文: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將飛散修改為掉落,較能符合立法精神。\n\n三、現行對於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係援引第八款處罰,為求明確周延,爰增訂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文字。","_id":"0102017-bill-1090323070201800-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5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29,"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8605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n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n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n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61231,"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n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或裝載危險物品時,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三、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四、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五、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六、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七、車廂以外載客者。\n 八、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法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一、為加強管理效果,爰提高罰鍰額度,俾有效嚇阻違規。並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n 二、現行第四款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係屬該特種車輛之使用規定問題。而非本條例管理之範疇,爰予以刪除。","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7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704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n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或裝載危險物品時,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三、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四、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五、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六、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七、車廂以外載客者。\n 八、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法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70408-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903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903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n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或裝載危險物品時,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三、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四、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五、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六、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七、車廂以外載客者。\n 八、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法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90330-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101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4,"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10102,"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或裝載危險物品時,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加重處罰,其餘款次依序往前遞移;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 二、為遏止本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爰增列第三項規定。","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6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0607,"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一、現行罐槽車之行車安全規定,係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為落實有關法律保留之精神,爰修正增列為第一項第八款。\n 二、第二項標點符號酌作修正。","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121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4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4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404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01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者。\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者,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n 六、車廂以外載客者。\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者。\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112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2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209,"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已有規定:「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本條毋需重複規定,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11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11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11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614-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805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8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805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0042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00420-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1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1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4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4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42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50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4-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8-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2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1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114-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41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41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416-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12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12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05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0530-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38,"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5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50505-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02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10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10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一、據最新統計,107年汽車貨運總運量8.6億公噸,其中6成5由營業貨車運送,計5.6億公噸,3成5由自用貨車運送,計3.0億公噸;總延噸公里數為516億噸公里,相較上106年增加9.5%。\n 二、107年自用貨車96萬8,516輛,相比106年96萬1,687輛,增加6,829輛;107年營業貨車8萬502輛,相比106年7萬8,786輛,增加1,716輛。\n 三、由此顯見,於自用及營業用貨車裝載運輸量,以及車輛數皆有所提升趨勢之際,實應將裝載貨物之脫落、掉落,以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皆增訂為受罰鍰情形。如此,方可加強杜絕該情形造成後車駕駛座人員傷亡,或行車間輪胎損害之失去控制等危險情事。\n 四、自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之最高罰鍰額度新臺幣九千元處罰後,迄今未再行調整;爰此,亦對最高罰鍰額度修正為一萬八千元。","_id":"0102017-2020052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41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52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41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三十條","順序":40,"條號":"第三十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n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n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n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n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n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n 六、車廂以外載客。\n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n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n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法版本":"20200522-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_prev_id":"0102017-20200522-三讀-19860513-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