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4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19860513-%E7%AC%AC%E4%BA%94%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225070261700","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0301,"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n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停車違反前條第三項者,處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自行開門致肇事,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20141223-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225070261700","說明":"一、增訂第七項。\n\n二、增訂理由同前條文。","_id":"0102017-bill-1050225070261700-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bill-202103164040000","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523,"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141223-三讀","此法版本":"bill-202103164040000","說明":"爰提案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違規停車,由現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_id":"0102017-bill-202103164040000-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5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5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8605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時,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61231,"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一、提高罰鍰額度,藉收防制之效。並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n 二、違規停車車輛之拖吊,對防範道路違規停車極具嚇阻作用,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於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規停車車輛後,得即使用拖吊廠商之拖吊車迅予處理,以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均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處理違規停車車輛之排除作業,爰予修正用語以期統一。\n 三、路邊公設停車處所,有計時與計次方式,公路收費停車場與市區道路收費停車場之別,為簡稱起見,爰修正本條第十款,總稱為道路收費停車處所。","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7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704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70408-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903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56,"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903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90330-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101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1,"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10102,"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n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第一項第六款明文增訂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6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06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n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n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121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4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4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n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n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n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40409-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0121,"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5,"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112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2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2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11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11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11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614-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805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8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80509-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0042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00420-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1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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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50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4-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8-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2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1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114-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41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41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416-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12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12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05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012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0530-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67,"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1223,"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一、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第六款修正為:「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二、另增訂第二項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三、原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n 四、原條文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首句「第一項情形」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n 五、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五項,末句「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依遞移之項次調整為「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六、原條文第五項遞移為第六項。","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5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50505-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0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10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10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0,"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2,"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41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419-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五十六條","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n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n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n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n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n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n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n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n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n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n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n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n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n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前法版本":"20050121-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_prev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