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4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19860513-%E7%AC%AC%E5%85%AB%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420070200900","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80424,"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420070200900","說明":"一、本條第四項新增。\n\n二、有鑑於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於行人穿越道時,常有遭遇障礙物違規置放而受傷之情事,考量其他行人亦應列入保障範圍,爰增訂第四項。","_id":"0102017-bill-1070420070200900-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5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81,"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198605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牌、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1996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牌、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7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199704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牌、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70408-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903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8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199903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牌、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90330-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101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89,"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10102,"動作":"修正","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一、第一項之罰鍰「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n 二、修正第二項。\n 三、增訂第三項。","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6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3,"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206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3,"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2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121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4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3,"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4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404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3,"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5012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n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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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11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6,"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7011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11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614-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805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08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805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0042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00420-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1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1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107-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4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104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42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1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50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4-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1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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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416-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12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31224,"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405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0530-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97,"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5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50505-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021-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1,"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6110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101-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1,"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1,"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3,"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3,"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90503,"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一、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二、本條第四項新增。\n 三、有鑑於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於行人穿越道時,常有遭遇障礙物違規置放而受傷之情事,考量其他行人亦應列入保障範圍,爰增訂第四項。","_id":"0102017-2019050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9050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八十二條","順序":104,"條號":"第八十二條","母層級":"第五章 道路障礙","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n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n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n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n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n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n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n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n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n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n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n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n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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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前法版本":"20190503-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190503-三讀-19860513-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