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4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19860513-%E7%AC%A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5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8605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之牌照吊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61231,"動作":"修正","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使用偽照、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三、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扣繳,第四款借供他人使用之牌照吊銷。\n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者,其車輛沒入之。","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19961231-三讀","說明":"一、對未領有牌證之拼裝車輛,經取締後,原規定除罰鍰外,並予沒入,民眾認為過於嚴苛,且車輛沒入後,罰鍰執行不易,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刪除,免除罰鍰處分。並將第二項文字修正,及增列第三項,以資配合。\n 二、為切合實際,原條文之罰鍰,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作換算。","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7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70408,"動作":"修正","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吊銷。","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19970408-三讀","說明":"一、將原條文第十二條加入第七款,第十四條第一款刪除。\n 二、原條例中第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三、四十條之相關規定對惡意未懸掛車牌者罰則不明確,罰鍰過輕,有違比例原則。\n 三、本條增列第七款。","_id":"0102017-19970408-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903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903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前項第二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吊銷。","前法版本":"19961231-三讀","此法版本":"19970408-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90330-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101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10102,"動作":"修正","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n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n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第七款牌照吊銷。\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19970408-三讀","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一、罰鍰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n 二、第一項增訂第八、九、十款。","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19970408-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6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0607,"動作":"修正","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n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n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一、臺灣省政府於民國七十二年訂定「臺灣省拼裝車輛管理及取締要點」加強管理及取締拼裝車輛。因該要點業已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自八十八年起停止適用,為使該等車輛違規使用有處罰之依據,爰將該取締要點沒入之規定酌整列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一項罰鍰上限並酌予調高。\n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n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n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1213-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4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4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n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n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404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01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n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n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n 四、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n 八、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n 九、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n 十、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n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112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2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209,"動作":"修正","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為「下列」;各款中「者」刪除。\n 二、查現行牌照經公路主管機關吊銷後即逕予註銷,故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八款之違規行為不易明顯區別,爰合併規範於第四款;另修正條文第八款亦新增「註銷」乙詞,俾資周延,並為文字修正。\n 三、第二項、第三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變動酌予修正,另因牌照包含號牌及行車執照,爰刪除第二項「號牌」乙詞;有關駕駛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其駕駛執照應予吊銷處罰之規定,已於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明文規定,本條第一項第六款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其牌照應比照前開規定予以吊銷以求持平,爰修正第二項增列違反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牌照吊銷之。\n 四、第三項「車輛」名詞修正為「汽車」,以資明確。","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11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11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11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614-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805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8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805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0042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00420-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1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1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4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4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42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503-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4-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8-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2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1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114-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41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41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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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05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0530-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1223,"動作":"修正","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將條文中之「行駛」等字刪除。\n 二、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或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若僅限於行駛行為才予處罰,常導致路邊停車之違法車輛無法處理,徒添實務上執法之困擾,爰予以刪除,不限於行駛行為,包括停車亦屬之。\n 三、增訂第四項為:「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n 四、其餘條文未修正。","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5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50505-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02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10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10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41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41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二條","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n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n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n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n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n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n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n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n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n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n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n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n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n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4122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