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4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19860513-%E7%AC%A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8605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860513,"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612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612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61231-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704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704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70408-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199903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199903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19990330-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1010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18,"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1010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10102-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6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06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0607-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12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4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4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40409-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01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0121-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60513-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1122-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2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209,"動作":"修正","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一、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n 二、為杜絕不當之汽車設備變更,影響行車安全,並對第一項經檢驗合格後再次違反規定者加重處罰,爰參考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等對累犯之加重處罰規定,增訂第三項對累犯者並罰吊扣牌照三個月或吊銷牌照之規定。","_id":"0102017-20051209-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11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11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112-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614-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8050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8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80509-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0042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00420-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1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107-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4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4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422-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50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4-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8-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2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20508-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1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114-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41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41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416-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12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12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1224-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05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0530-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122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505-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5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50505-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021-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10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101-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41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419-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860513-第十八條","順序":22,"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前法版本":"19860513-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_prev_id":"0102017-19860513-三讀-19860513-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