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38,"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20010102-%E7%AC%AC%E4%BA%8C%E5%8D%81%E4%B8%80%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10102-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3,"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10102,"動作":"增訂","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0102-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鑒於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者,其駕駛經驗、駕駛技術之要求較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為高,為確保其符合駕駛資格之責任,爰增訂第一項予以規範。\n 三、為期課以汽車所有人責任,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對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_id":"0102017-2001010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607-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0607,"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原條文目的在於嚇阻違規駕駛,並為加強大型車輛所有人如運輸業者管理駕駛人之責,增訂連帶處罰汽車所有人,實際執行卻窒礙難行,若駕駛人刻意隱瞞汽車所有人,使其無辜受罰,有失公平,駕駛人個人違規行為,吊扣汽車牌照,損害汽車所有人之權益,非屬合理。故修訂免除汽車所有人罰責,增訂第四項。","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2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21213-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409-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404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404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0121-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01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0121-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122-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1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者。\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者。\n 五、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者。\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10102-三讀","此法版本":"20020607-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5112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1010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51209-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51209,"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一、刪除第一項扣留其車輛牌照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使與第二十一條用語一致。\n 二、第一項第五款文字酌予修正,使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字用語一致。\n 三、原條文規定高額罰鍰外,又吊扣牌照三個月,將使職業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三個月無法營生,故就處罰之衡平性考量,爰參考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超載之處罰僅記違規紀錄一次之規定,修正第三項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之規定改為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另為免誤會,爰將第三項之「其」修正為「該」。至非屬汽車駕駛人之汽車所有人則仍得依本條第四項規定,免受記點之處罰。","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112-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11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11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70614-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080509-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08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0805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420-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0042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00420-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107-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1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1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422-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4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42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0503-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4-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4-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11108-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111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20607-三讀","此法版本":"20051209-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11108-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206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2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20508,"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三條第八款之修正而修正。","_id":"0102017-20120508-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114-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1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114-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0416-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041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0416-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31224-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312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31224-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0530-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05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0530-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41223-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4122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41223-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5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5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50505-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021-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10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61101-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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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n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n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n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n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n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n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n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n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051209-三讀","此法版本":"20120508-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051209-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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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n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n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前法版本":"20120508-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120508-三讀-20010102-第二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