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20161101-%E7%AC%AC%E4%BA%94%E5%8D%81%E5%85%AD%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61101-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1,"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61101,"動作":"增訂","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爰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之處罰規定。","_id":"0102017-20161101-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1,"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08-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29-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1,"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8052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80529-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3,"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41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61101-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419-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順序":74,"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前法版本":"20161101-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161101-三讀-20161101-第五十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