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20190326-%E7%AC%AC%E4%B8%89%E5%8D%81%E4%BA%94%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100520070201600","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2,"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7,"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一、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時。\n二、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n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20190326-三讀","此法版本":"bill-1100520070201600","說明":"配合前面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增列酒精鎖等足以證明或記錄其駕駛時低於法定酒測值裝置之罰則並加重罰則。","_id":"0102017-bill-1100520070201600-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增訂","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0522,"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0522-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01230-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0521-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207,"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207-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124-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124,"動作":"修正","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20190326-三讀","此法版本":"20220124-三讀","說明":"修正通過。","_id":"0102017-20220124-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20419-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49,"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20419,"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20190326-三讀","此法版本":"2022012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20419-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前法版本":"20190326-三讀","此法版本":"2022012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_prev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