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filter":[]}},"page":1,"total":1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20190326-%E7%AC%AC%E4%B8%89%E5%8D%81%E4%BA%94%E6%A2%9D%E4%B9%8B%E4%BA%8C","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326-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326,"動作":"增訂","內容":"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n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_id":"0102017-20190326-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03-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03,"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n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03-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190531-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19053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n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190531-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00522-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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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日期":20210521,"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n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0521-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n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90326-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11130-三讀-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11207-三讀","法條代碼":"20190326-第三十五條之二","順序":50,"條號":"第三十五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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