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17"}},{"term":{"法條代碼":"20230414-第六十三條之二"}}],"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17&lawline_id=20230414-%E7%AC%AC%E5%85%AD%E5%8D%81%E4%B8%89%E6%A2%9D%E4%B9%8B%E4%BA%8C","lawline":[{"法律代碼":"01020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20230414-第六十三條之二","順序":83,"條號":"第六十三條之二","母層級":"第二章 汽車","日期":20230414,"動作":"增訂","內容":"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效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n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者,吊扣該汽車牌照。\n 三、駕駛人之行為應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吊銷該汽車牌照。\n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車所有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n 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n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二倍罰鍰。\n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三倍罰鍰。\n 汽車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一年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二個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414-三讀","說明":"","_id":"0102017-20230414-三讀-20230414-第六十三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