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067"}},{"term":{"法條代碼":"20011228-第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067&lawline_id=20011228-%E7%AC%AC%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067","法律版本代碼":"20011228-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8-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日期":20011228,"動作":"制定","內容":"本處置課長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七人,副工程司十二人,幫工程司十七人,工務員十六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五人,由員級以上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人員兼任;課員八人,材料管理員一人,繪圖員四人,監工員十人,助理員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二人,領班十五人,副領班一人,船長七人,輪機長七人,自航式挖泥長一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自航式大管輪一人,船副四人,管輪一人,正駕駛七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四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事務員一人,泥工長一人,小船駕駛五人,水手長七人,機工長一人,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七人,事務士二十三人,操作士一百零二人,各類船士四十五人。\n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8-三讀","說明":"","_id":"0102067-20011228-三讀-20011228-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