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514"}},{"term":{"法條代碼":"20040420-第八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514&lawline_id=20040420-%E7%AC%AC%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2514","法律版本代碼":"20040420-三讀","法條代碼":"20040420-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執業","日期":2004042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廢止營養師證書。\n 二、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n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420-三讀","說明":"","_id":"0102514-20040420-三讀-20040420-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14","法律版本代碼":"20181207-三讀","法條代碼":"20040420-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執業","日期":20181207,"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撤銷或廢止營養師證書。\n 二、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營養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40420-三讀","此法版本":"20181207-三讀","說明":"一、配合第六條定有「廢止或撤銷營養師證書」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撤銷或廢止」之情形。\n 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隱含以身心障礙者為就業限制之規定,予以檢討,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整併第三項至該款,說明如下:\n (一)考量醫事人員執業直接涉及影響人民生命健康,且原營養師法對於營養師有不能執行業務(例如:身體、心理或其他狀況影響執業能力)時,並無其他可取代處理之規定,為保護其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及己身之安全,爰將第一項第三款之「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n (二)原第三項併入第一項第三款,並配合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爰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營養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三、第二項未修正。","_id":"0102514-20181207-三讀-20040420-第八條","_prev_id":"0102514-20040420-三讀-20040420-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14","法律版本代碼":"20191213-三讀","法條代碼":"20040420-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執業","日期":201912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撤銷或廢止營養師證書。\n 二、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營養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40420-三讀","此法版本":"20181207-三讀","說明":"","_id":"0102514-20191213-三讀-20040420-第八條","_prev_id":"0102514-20040420-三讀-20040420-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14","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40420-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執業","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 一、經撤銷或廢止營養師證書。\n 二、經廢止營養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n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營養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前法版本":"20040420-三讀","此法版本":"20181207-三讀","說明":"","_id":"0102514-20230411-三讀-20040420-第八條","_prev_id":"0102514-20040420-三讀-20040420-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