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565"}}],"filter":[]}},"page":1,"total":6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565","lawline":[{"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為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一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為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一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為整合運用醫療保健資源,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一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140702013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60315,"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14070201300","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_id":"0102565-bill-1050314070201300-20030429-第二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05240702001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三條","順序":1,"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170921,"動作":"修正","內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n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0524070200100","說明":"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_id":"0102565-bill-1060524070200100-20030429-第十三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612220702009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7122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61222070200900","說明":"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_id":"0102565-bill-1061222070200900-20030429-第二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4230703003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1,"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423070300300","說明":"委員林德福等22人提案:\n\n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n\n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n\n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正式施行,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福利部」,為完備法制程序且避免民眾混淆,將條文主管機關配合修正。\n\n審查會:\n\n本條文照案通過。","_id":"0102565-bill-1070423070300300-20030429-第二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二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二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癌症: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n 二、癌症篩檢:係指利用檢查、檢驗或其他方法,辨別可能罹患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3140702013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八條","順序":2,"條號":"第八條","母層級":"","日期":20160315,"動作":"修正","內容":"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n二、科技部代表。\n三、醫學院校代表。\n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n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n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314070201300","說明":"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n\n二、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_id":"0102565-bill-1050314070201300-20030429-第八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4230703003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八條","順序":2,"條號":"第八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1,"動作":"修正","內容":"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n二、科技部代表。\n三、醫學院校代表。\n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n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423070300300","說明":"委員林德福等22人提案:\n\n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n\n二、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n\n審查會:\n\n第八條條文照案修正通過,其中:\n\n一、第一項第一款中,「院長」修正為「代表」。\n\n二、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n\n三、第五款:刪除「及消費者保護團體」等字。\n\n四、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_id":"0102565-bill-1070423070300300-20030429-第八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癌症: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n 二、癌症篩檢:係指利用檢查、檢驗或其他方法,辨別可能罹患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癌症: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或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n 二、癌症篩檢:係指利用檢查、檢驗或其他方法,辨別可能罹患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n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n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n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n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n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n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n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n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423070300300","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三條","順序":3,"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1,"動作":"修正","內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n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423070300300","說明":"委員陳宜民等17人提案:\n\n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n\n審查會:\n\n本條文照案通過。","_id":"0102565-bill-1070423070300300-20030429-第十三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n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n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n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n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n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n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n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n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所稱癌症防治包括下列事項:\n 一、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n 二、提供符合經濟效益之癌症篩檢。\n 三、提供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n 四、提供癌症末期病人安寧療護。\n 五、辦理癌症防治相關研究。\n 六、建立癌症相關資料庫。\n 七、癌症防治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n 八、其他有關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並整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致力研究開發尖端醫學技術,協助推展臨床試驗,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並應將防癌知識與癌症病人就醫之正確知識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致力於避免或減少國民暴露於可能致癌因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n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n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n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n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行政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應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n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癌症防治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n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為落實國家癌症防治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 一、研訂癌症防治政策。\n 二、評估癌症防治預算。\n 三、評估癌症防治中心執行之成效。\n 四、訂定醫療院所癌症防治醫療品質指標。\n 五、審議癌症防治相關醫事人力、設備與癌症防治方案。\n 六、審議癌症診斷治療指引。\n 七、審查癌症篩檢方案。\n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n 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產業、癌症病人與家屬代表之意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為落實國家癌症防治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 一、研訂癌症防治政策。\n 二、評估癌症防治預算。\n 三、評估癌症防治中心執行之成效。\n 四、訂定醫療院所癌症防治醫療品質指標。\n 五、審議癌症防治相關醫事人力、設備與癌症防治方案。\n 六、審議癌症診斷治療指引。\n 七、審查癌症篩檢方案。\n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n 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產業、癌症病人與家屬代表之意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為落實國家癌症防治政策,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n 一、研訂癌症防治政策。\n 二、評估癌症防治預算。\n 三、評估癌症防治中心執行之成效。\n 四、訂定醫療院所癌症防治醫療品質指標。\n 五、審議癌症防治相關醫事人力、設備與癌症防治方案。\n 六、審議癌症診斷治療指引。\n 七、審查癌症篩檢方案。\n 八、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n 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專家學者、產業、癌症病人與家屬代表之意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n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n 三、醫學院校代表。\n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n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修正","內容":"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n 二、科技部代表。\n 三、醫學院校代表。\n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n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一、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n 二、為強化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多元性,吸納民間觀點想法,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n 三、第一項第一款中,「院長」修正為「代表」。\n 四、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n 五、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八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修正","內容":"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n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n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n 三、醫學院校代表。\n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n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n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前法版本":"20180508-三讀","此法版本":"20230411-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八條","_prev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整合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建立完整之區域癌症篩檢及治療服務網,並得視需要獎助設立癌症防治中心及獎助醫療機構辦理癌症防治有關服務措施。\n 癌症防治中心應依據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下列事項:\n 一、推廣癌症宣導教育及癌症篩檢。\n 二、參照癌症診斷治療指引診治癌症病人。\n 三、提供癌症病人治療後續計畫。\n 四、整合可平緩病人與家屬心靈之安寧療護服務。\n 五、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n 六、建立轉介服務網路。\n 七、癌症防治相關醫療人員之訓練。\n 八、實施癌症診療品質保證計畫。\n 九、結合社區資源,積極推動社區癌症防治方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整合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建立完整之區域癌症篩檢及治療服務網,並得視需要獎助設立癌症防治中心及獎助醫療機構辦理癌症防治有關服務措施。\n 癌症防治中心應依據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下列事項:\n 一、推廣癌症宣導教育及癌症篩檢。\n 二、參照癌症診斷治療指引診治癌症病人。\n 三、提供癌症病人治療後續計畫。\n 四、整合可平緩病人與家屬心靈之安寧療護服務。\n 五、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n 六、建立轉介服務網路。\n 七、癌症防治相關醫療人員之訓練。\n 八、實施癌症診療品質保證計畫。\n 九、結合社區資源,積極推動社區癌症防治方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整合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建立完整之區域癌症篩檢及治療服務網,並得視需要獎助設立癌症防治中心及獎助醫療機構辦理癌症防治有關服務措施。\n 癌症防治中心應依據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下列事項:\n 一、推廣癌症宣導教育及癌症篩檢。\n 二、參照癌症診斷治療指引診治癌症病人。\n 三、提供癌症病人治療後續計畫。\n 四、整合可平緩病人與家屬心靈之安寧療護服務。\n 五、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n 六、建立轉介服務網路。\n 七、癌症防治相關醫療人員之訓練。\n 八、實施癌症診療品質保證計畫。\n 九、結合社區資源,積極推動社區癌症防治方案。","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設癌症研究中心,辦理並整合與癌症有關之各項研究與治療方法、診斷技術、治療藥品等之開發及臨床試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設癌症研究中心,辦理並整合與癌症有關之各項研究與治療方法、診斷技術、治療藥品等之開發及臨床試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條","順序":9,"條號":"第十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設癌症研究中心,辦理並整合與癌症有關之各項研究與治療方法、診斷技術、治療藥品等之開發及臨床試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為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提報下列資料:\n 一、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n 二、癌症篩檢陽性個案之後續確診及治療資料。\n 三、經由病理切片證實及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為癌症之個案資料。\n 四、癌症死亡資料。\n 五、其他因推廣癌症防治業務所需資料。\n 前項資料提報之期限、格式、給付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之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為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提報下列資料:\n 一、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n 二、癌症篩檢陽性個案之後續確診及治療資料。\n 三、經由病理切片證實及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為癌症之個案資料。\n 四、癌症死亡資料。\n 五、其他因推廣癌症防治業務所需資料。\n 前項資料提報之期限、格式、給付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之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一條","順序":10,"條號":"第十一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為建立癌症防治相關資料庫,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提報下列資料:\n 一、新發生之癌症個案與期別等相關診斷及治療資料。\n 二、癌症篩檢陽性個案之後續確診及治療資料。\n 三、經由病理切片證實及經其他檢查、檢驗有效推定診斷為癌症之個案資料。\n 四、癌症死亡資料。\n 五、其他因推廣癌症防治業務所需資料。\n 前項資料提報之期限、格式、給付癌症防治醫療機構之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一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受理第十一條資料提報之機構,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滅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第十一條資料提報之機構,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滅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受理第十一條資料提報之機構,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滅失。","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篩檢。","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修正","內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n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全面推動早期癌症預防與篩檢,定期做癌症預防篩檢,有助於發現「癌前病變」的危險因子,早期治療即可降低死亡率、提高存活率。爰比照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十三條,將癌症預防、篩檢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n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前法版本":"20030429-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_prev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癌症篩檢醫療機構應主動催促其篩檢之癌前期及癌症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癌症篩檢醫療機構應主動催促其篩檢之癌前期及癌症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癌症篩檢醫療機構應主動催促其篩檢之癌前期及癌症陽性個案回院確診,或提供轉診資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於內部成立癌症醫療品質小組,以確保其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之品質。\n 前項品質保證相關措施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專家學者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於內部成立癌症醫療品質小組,以確保其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之品質。\n 前項品質保證相關措施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專家學者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於內部成立癌症醫療品質小組,以確保其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之品質。\n 前項品質保證相關措施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專家學者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提報逾期未提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提報逾期未提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提報逾期未提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030429,"動作":"制定","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030429-三讀-2003042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180508-三讀-2003042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256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1-三讀","法條代碼":"2003042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日期":2023041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0429-三讀","說明":"","_id":"0102565-20230411-三讀-20030429-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