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601"}},{"term":{"法條代碼":"20170331-第四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601&lawline_id=20170331-%E7%AC%AC%E5%9B%9B%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2601","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170331-第四條之一","順序":5,"條號":"第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331,"動作":"增訂","內容":"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輔導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輔導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n 三、輔導會退休人員若至其轉投資公司擔任管理階層,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n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_id":"0102601-20170331-三讀-20170331-第四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601","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170331-第四條之一","順序":5,"條號":"第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1230,"動作":"未變更","內容":"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2601-20201230-三讀-20170331-第四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601","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9-三讀","法條代碼":"20170331-第四條之一","順序":5,"條號":"第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輔導會直接主管投資事業業務之人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輔導會轉投資公司任高階經理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170331-三讀","說明":"","_id":"0102601-20230509-三讀-20170331-第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