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2601"}},{"term":{"法條代碼":"20201230-第二十七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2,"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2601&lawline_id=20201230-%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2601","法律版本代碼":"20201230-三讀","法條代碼":"20201230-第二十七條之一","順序":29,"條號":"第二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章 優待及救助","日期":20201230,"動作":"增訂","內容":"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01230-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為配合推動募兵制,增加募兵誘因,鼓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對於長期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應由政府提供其眷屬妥適照顧。鑒於現行水電優待係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且以退除役官兵之眷屬(含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為適用對象,而未包含退除役官兵本人,以致於退除役官兵發生喪偶且無其他家屬、離婚後子女已成年或仍維持單身未婚等情形,即無法享有水電優待,為符實需,參酌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於維持一個供水(電)戶之前提下,明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_id":"0102601-20201230-三讀-20201230-第二十七條之一"},{"法律代碼":"0102601","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9-三讀","法條代碼":"20201230-第二十七條之一","順序":30,"條號":"第二十七條之一","母層級":"第六章 優待及救助","日期":20230509,"動作":"未變更","內容":"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01230-三讀","說明":"","_id":"0102601-20230509-三讀-20201230-第二十七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