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19881117-第二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3,"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19881117-%E7%AC%AC%E4%BA%8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19881117-三讀","法條代碼":"1988111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日期":19881117,"動作":"制定","內容":"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其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一定期間內適當推廣或銷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他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新品種權利登記。\n 前項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之特性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撤銷新品種權利登記前,應以書面通知權利人於六十日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予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81117-三讀","說明":"","_id":"0103117-19881117-三讀-1988111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00428-三讀","法條代碼":"19881117-第二十八條","順序":27,"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日期":20000428,"動作":"未變更","內容":"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其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一定期間內適當推廣或銷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他人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其新品種權利登記。\n 前項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之特性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撤銷新品種權利登記前,應以書面通知權利人於六十日內答辯;逾期不答辯者,得逕予撤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881117-三讀","說明":"","_id":"0103117-20000428-三讀-19881117-第二十八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19881117-第二十八條","順序":29,"條號":"第二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日期":20020108,"動作":"修正","內容":"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其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於一定期間內適當推廣或銷售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他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新品種登記權利。\n 前項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之特性定之。\n 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廢止新品種權利登記前,應以書面通知權利人於六十日內答辯;屆期不答辯者,得逕予廢止。","前法版本":"19881117-三讀","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意旨,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撤銷」之用語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_id":"0103117-20020108-三讀-19881117-第二十八條","_prev_id":"0103117-19881117-三讀-19881117-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