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20020108-第四條之一"}}],"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20020108-%E7%AC%AC%E5%9B%9B%E6%A2%9D%E4%B9%8B%E4%B8%80","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20108-三讀","法條代碼":"20020108-第四條之一","順序":4,"條號":"第四條之一","母層級":"第二章 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日期":20020108,"動作":"增訂","內容":"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或輸出。\n 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基因轉殖植物,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田間試驗並通過後,始得在國內推廣及銷售;其田間試驗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20108-三讀","說明":"一、本條新增。\n 二、第一項明定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n 三、因應基因轉殖植物技術及產業之發展,賦與現行「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及相關管理法規之法律授權依據,爰於第二項明定之。","_id":"0103117-20020108-三讀-20020108-第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