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20040330-%E7%AC%AC%E4%B8%89%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30-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權利維護","日期":2004033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n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n 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n 一、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n 二、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n 三、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n 品種權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7-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權利維護","日期":201008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n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n 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n 一、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n 二、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n 三、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n 品種權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00817-三讀-2004033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權利維護","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n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n 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n 一、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n 二、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n 三、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n 品種權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80508-三讀-20040330-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十七條","順序":36,"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四章 權利維護","日期":20230502,"動作":"未變更","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品種權:\n 一、具品種權之品種,不符第十二條規定。\n 二、品種權由無申請權之人取得。\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品種權:\n 一、經取得權利後,該具品種權之品種,不再符合第十二條所定一致性或穩定性。\n 二、品種權人未履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義務,而無正當理由。\n 三、品種權人未依第三十五條提出適當名稱,而無正當理由。\n 品種權經撤銷或廢止者,應限期追繳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註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230502-三讀-20040330-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