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20040330-%E7%AC%AC%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30-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4033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n 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n 三、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代。\n 四、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n 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n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n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n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三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7-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817,"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n 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n 三、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代。\n 四、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n 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n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n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n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00817-三讀-20040330-第三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n 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n 三、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代。\n 四、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n 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n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n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n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80508-三讀-20040330-第三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0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辭定義如下:\n 一、品種: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n 二、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n 三、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代。\n 四、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工作者。\n 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n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n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n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230502-三讀-20040330-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