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20040330-%E7%AC%AC%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30-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04033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n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n 二、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n 三、申請品種權之品種所屬植物之種類及品種名稱。\n 四、其他必要事項。\n 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n 對於明知品種權申請案已經公開,於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n 前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7-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100817,"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n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n 二、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n 三、申請品種權之品種所屬植物之種類及品種名稱。\n 四、其他必要事項。\n 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n 對於明知品種權申請案已經公開,於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n 前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00817-三讀-20040330-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n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n 二、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n 三、申請品種權之品種所屬植物之種類及品種名稱。\n 四、其他必要事項。\n 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n 對於明知品種權申請案已經公開,於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n 前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80508-三讀-20040330-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九條","順序":18,"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230502,"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品種權申請時,應自申請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下列事項公開之:\n 一、申請案之編號及日期。\n 二、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n 三、申請品種權之品種所屬植物之種類及品種名稱。\n 四、其他必要事項。\n 申請人對於品種權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而於通知後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得於取得品種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n 對於明知品種權申請案已經公開,於核准公告前,就該品種仍繼續為商業上利用之人,亦得為前項之請求。\n 前二項之補償金請求權,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230502-三讀-20040330-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