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二條"}}],"filter":[]}},"page":1,"total":4,"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20040330-%E7%AC%AC%E5%8D%81%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30-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04033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n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n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n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n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7-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100817,"動作":"未變更","內容":"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n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n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n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n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00817-三讀-20040330-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180508,"動作":"未變更","內容":"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n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n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n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n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80508-三讀-20040330-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二章 品種權之申請","日期":20230502,"動作":"未變更","內容":"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n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n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敘述者。\n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n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230502-三讀-20040330-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