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117"}},{"term":{"法條代碼":"20040330-第四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117&lawline_id=20040330-%E7%AC%AC%E5%9B%9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704070100100","法條代碼":"20040330-第四條","順序":1,"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0712,"動作":"修正","內容":"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前法版本":"20040330-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704070100100","說明":"一、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以下簡稱TPP)籌備工作,需就TPP文本檢視法規落差,以利後續談判整備作業,另查TPP文本智慧財產專章規定,締約方應批准或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以下簡稱UPOV\n1991),該公約第三條規定所有植物品種均納入品種權保護;經檢視現行條文規定,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係採公告制,我國雖逐年增加適用種類,惟與上開UPOV1991規範尚有落差,為產業發展需求及落實國際品種權保護合作精神,有必要修正現行規定,開放相關限制。\n\n二、查本法係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而制定,野生或原生之植物,未經人為選拔、育種,當無育種者主張其育種者權利,爰增訂「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文字,俾明確揭示適用範圍,並參考日本種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林、水產植物係指為生產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所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政令規定之植物。」之體例,修正以正面表列植物類別,並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文字,以擴大保護範圍及種苗管理。\n\n三、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對農產品之定義,指農業所生產之物,包含農、林、漁、牧之產品。又食用性菇蕈類屬本法所定「其他栽培植物」,如香菇業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公告為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且日本、韓國、越南、大陸等已將菇蕈類納入品種保護,併予敘明。","_id":"0103117-bill-1050704070100100-20040330-第四條","_prev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四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040330-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40330,"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四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00817-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008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40330-三讀","說明":"","_id":"0103117-20100817-三讀-20040330-第四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180508-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0508,"動作":"修正","內容":"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前法版本":"20040330-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一、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以下簡稱TPP)籌備工作,需就TPP文本檢視法規落差,以利後續談判整備作業,另查TPP文本智慧財產專章規定,締約方應批准或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以下簡稱UPOV 1991),該公約第三條規定所有植物品種均納入品種權保護;經檢視原條文規定,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係採公告制,我國雖逐年增加適用種類,惟與上開UPOV1991規範尚有落差,為產業發展需求及落實國際品種權保護合作精神,有必要修正原規定,開放相關限制。\n 二、查本法係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而制定,野生或原生之植物,未經人為選拔、育種,當無育種者主張其育種者權利,爰增訂「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文字,俾明確揭示適用範圍,並參考日本種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林、水產植物係指為生產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所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政令規定之植物。」之體例,修正以正面表列植物類別,並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文字,以擴大保護範圍及種苗管理。\n 三、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對農產品之定義,指農業所生產之物,包含農、林、漁、牧之產品。又食用性菇蕈類屬本法所定「其他栽培植物」,如香菇業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公告為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且日本、韓國、越南、大陸等已將菇蕈類納入品種保護,併予敘明。","_id":"0103117-20180508-三讀-20040330-第四條","_prev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四條"},{"法律代碼":"0103117","法律版本代碼":"20230502-三讀","法條代碼":"20040330-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02,"動作":"未變更","內容":"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前法版本":"20040330-三讀","此法版本":"20180508-三讀","說明":"","_id":"0103117-20230502-三讀-20040330-第四條","_prev_id":"0103117-20040330-三讀-20040330-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