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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30429-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0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30516-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60505-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70504-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070504,"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70504-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70614-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5-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080715,"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80715-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904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090421,"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90421-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20119-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20119,"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20119-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21113-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21113,"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21113-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31210-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31210,"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31210-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50602-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50602,"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50602-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50918-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50918,"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50918-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61021-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81109-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181109,"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81109-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三十三條","順序":32,"條號":"第三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章 促進就業","日期":20230421,"動作":"未變更","內容":"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230421-三讀-20011221-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