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615"}},{"term":{"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filter":[]}},"page":1,"total":16,"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615&lawline_id=20011221-%E7%AC%AC%E4%BA%8C%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112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11221,"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30429-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042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30429-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30516-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0516,"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30516-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60505-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70504-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504,"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70504-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70614-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614,"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70614-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80715-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80715,"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112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080715-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0904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421,"動作":"修正","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增列第一項第五款「長期失業者」之定義。","_id":"0103615-200904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20119-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2011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20119-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21113-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2111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21113-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31210-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31210,"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31210-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50602-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0602,"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50602-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50918-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50918,"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50918-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610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6102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610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181109-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09,"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181109-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法律代碼":"0103615","法律版本代碼":"20230421-三讀","法條代碼":"20011221-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21,"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n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n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n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n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前法版本":"20011221-三讀","此法版本":"20090421-三讀","說明":"","_id":"0103615-202304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_prev_id":"0103615-20011221-三讀-20011221-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