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16"}},{"term":{"法條代碼":"19941215-第五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16&lawline_id=19941215-%E7%AC%AC%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41215-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41215,"動作":"制定","內容":"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41215-三讀-1994121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91130-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9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91130-三讀-1994121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05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0517,"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0517-三讀-1994121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21217,"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1217-三讀-19941215-第五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n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n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n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n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n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n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n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n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n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n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n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230414-三讀-19941215-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