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16"}},{"term":{"法條代碼":"19941215-第八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16&lawline_id=19941215-%E7%AC%AC%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41215-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19941215,"動作":"制定","內容":"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41215-三讀-199412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91130-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1999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91130-三讀-199412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05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020517,"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0517-三讀-199412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021217,"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1217-三讀-19941215-第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n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n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n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n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230414-三讀-19941215-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