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16"}},{"term":{"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16&lawline_id=19941215-%E7%AC%A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41215-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19941215,"動作":"制定","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聽證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n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n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41215-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91130-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1999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聽證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n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n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91130-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05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020517,"動作":"未變更","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聽證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n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n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0517-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021217,"動作":"修正","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n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n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前法版本":"19941215-三讀","此法版本":"20021217-三讀","說明":"本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聽證程序,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爰將第一項中「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以利執行。","_id":"0103716-20021217-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_prev_id":"0103716-19941215-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n 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n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六十日為限。","前法版本":"19941215-三讀","此法版本":"20021217-三讀","說明":"","_id":"0103716-20230414-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_prev_id":"0103716-19941215-三讀-19941215-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