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16"}},{"term":{"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5,"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16&lawline_id=19941215-%E7%AC%A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41215-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19941215,"動作":"制定","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n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n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41215-三讀-1994121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19991130-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1999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n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n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19991130-三讀-1994121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05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八條","順序":19,"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020517,"動作":"未變更","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n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n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0517-三讀-1994121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021217-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八條","順序":19,"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021217,"動作":"未變更","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n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n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021217-三讀-19941215-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3716","法律版本代碼":"20230414-三讀","法條代碼":"19941215-第十八條","順序":20,"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日期":20230414,"動作":"未變更","內容":"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n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n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41215-三讀","說明":"","_id":"0103716-20230414-三讀-19941215-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