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23"}},{"term":{"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一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23&lawline_id=20230512-%E7%AC%AC%E4%BA%8C%E5%8D%81%E4%B8%80%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污染","日期":202305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n 前條第二項後段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n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與設施停用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3723-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