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23"}},{"term":{"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七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23&lawline_id=20230512-%E7%AC%AC%E4%BA%8C%E5%8D%81%E4%B8%83%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七條","順序":26,"條號":"第二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日期":202305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n 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及中央航政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3723-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