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23"}},{"term":{"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23&lawline_id=20230512-%E7%AC%AC%E4%BA%8C%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二十五條","順序":24,"條號":"第二十五條","母層級":"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日期":202305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n 前項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n 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3723-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