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23"}},{"term":{"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三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23&lawline_id=20230512-%E7%AC%AC%E5%8D%81%E4%B8%89%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二章 基本措施","日期":202305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n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n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n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n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n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n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n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3723-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