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23"}},{"term":{"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八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23&lawline_id=20230512-%E7%AC%AC%E5%8D%81%E5%85%AB%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三章 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日期":202305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n 一、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n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n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 四、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n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n 前項廢(污)水排放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設施停用、排放紀錄製作與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3723-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