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3723"}},{"term":{"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六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3723&lawline_id=20230512-%E7%AC%AC%E5%8D%81%E5%85%A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3723","法律版本代碼":"20230512-三讀","法條代碼":"20230512-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基本措施","日期":20230512,"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n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n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n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n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n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12-三讀","說明":"","_id":"0103723-20230512-三讀-20230512-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