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filter":[]}},"page":1,"total":1437,"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n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n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條","順序":0,"條號":"第一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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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三十七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刪除)","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政治獻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自該法施行日(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爰予刪除。又對於違反本條收受捐贈所得財物之沒收、追徵,係規定於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鑑於本法上開條文已不再適用,爰併同刪除之。","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三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三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8280701002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0918,"動作":"修正","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828070100200","說明":"一、第一項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n\n二、選舉為國家重大事務,且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需有一定數量社會人士支援,始能順利圓滿完成,因其未若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自影響社會人士積極參與選務之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辦法,將其發給要件作適度調整。","_id":"0104318-bill-1070828070100200-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709280702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七條","順序":1,"條號":"第五十七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181009,"動作":"修正","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n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928070200400","說明":"一、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將原條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修正為「失能」,俾維護弱勢者之權利。\n\n二、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項,選舉乃國家重大事務,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外,仍需社會人士支援龐大選務。公教人員除得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外,同時享有保險、撫卹等保障;惟參與選務之社會人士如發生傷亡事件,且未能請領慰問金時,將影響社會人士參與選務時之權益維護。且為提升社會人士積極參與之意願,俾保障其權益,授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發給慰問金之相關辦法。","_id":"0104318-bill-1070928070200400-20031009-第五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2240702010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00225,"動作":"修正","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親友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親友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224070201000","說明":"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a項(iii)款,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爰將第四項輔助投票人員修正為「親友」。","_id":"0104318-bill-1090224070201000-20031009-第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224070203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三條","順序":1,"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00226,"動作":"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n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2240702034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二項,明定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場地,以及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有關協助投票措施。\n\n三、現行第二項至第七項移列第三項至第八項。\n\n四、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第三項(即現行條文第二項)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另配合第十四條第四項將輔助投票人員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n\n五、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未修正。\n\n六、第七項配合項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_id":"0104318-bill-1090224070203400-20031009-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9170702001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一百條","順序":1,"條號":"第一百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200922,"動作":"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n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917070200100","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n\n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n\n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n\n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一項中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_id":"0104318-bill-1090917070200100-20031009-第一百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百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條","順序":1,"條號":"第二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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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日期":20181009,"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關於政黨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相關事項,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70928070200400","說明":"一、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且依本法第六、七條,乃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罷免,以及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辦理事項,且新修正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亦將慰問金發給辦法,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爰本條酌做修正以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n\n二、修正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鑑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範政黨推薦選舉方式、第八十九條規範黨內提名作業應報請內政部備查;以及政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政黨辦理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之選舉,應公告其選舉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政黨於選舉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上開所述條文之中央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爰修正第二項,使內政部得針對政黨黨內提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認定等相關事項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並依原條文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_id":"0104318-bill-1070928070200400-20031009-第一百十六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一百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選舉區。","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902240702010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十三條","順序":2,"條號":"第五十三條","母層級":"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日期":20200225,"動作":"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親友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n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90224070201000","說明":"一、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有關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之規定,第二項爰增列選舉人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n\n二、另配合本修正草案將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家屬」修正為「親友」,爰將本條第四項之「家屬」亦修正為「親友」。","_id":"0104318-bill-1090224070201000-20031009-第五十三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三條","順序":2,"條號":"第三條","母層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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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十條","順序":3,"條號":"第四十條","母層級":"第五節 選舉活動","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四十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四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四條","順序":3,"條號":"第四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n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n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本法所規定各種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不予延長。","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三條","順序":4,"條號":"第八十三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刪除)","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說明二。","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三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五條","順序":4,"條號":"第五條","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本法所定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n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n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五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國民大會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四條","順序":5,"條號":"第八十四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n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鑑於現行第四項前段所定沒收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如回歸適用上開刑法規定,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賄賂之權利歸屬及有無正當理由取得等事實,增加檢調機關、法院偵審時之舉證、認定程序,有礙賄選案件之查察,未符本法遏止賄選、端正選風之規範意旨,爰於第四項為特別規定,並將所定「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修正為「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另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所定「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又刑法修正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爰配合刪除第四項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六條","順序":5,"條號":"第六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230526-第五條之一","順序":5,"條號":"第五條之一","母層級":"第一章 總則","日期":20230526,"動作":"增訂","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230526-第五條之一"},{"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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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所定「犯人」,參酌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六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6,"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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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n二、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n三、對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說明二。","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八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條","順序":7,"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省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七條","順序":7,"條號":"第七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n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n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n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n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n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n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n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n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n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七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左列事項:\n 一、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n 二、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三、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四、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五、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bill-1050912070100400","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十九條","順序":8,"條號":"第八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日期":20160920,"動作":"修正","內容":"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n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n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n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前法版本":"20060505-三讀","此法版本":"bill-1050912070100400","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九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說明二。","_id":"0104318-bill-1050912070100400-20031009-第八十九條","_prev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八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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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九條","順序":8,"條號":"第九條","母層級":"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n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n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n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n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n 五、選舉宣導之執行事項。\n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n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n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n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n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n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n 六、選舉法令之宣導事項。\n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八條","順序":8,"條號":"第八條","母層級":"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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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1,"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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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三條","順序":12,"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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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二條","順序":12,"條號":"第十二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n 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n 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n 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份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00417,"動作":"修正","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n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417-三讀","說明":"一、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九條a項(iii)款,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爰將第四項「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n 二、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情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防範辦法,爰參照增訂於本條第五項。","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3,"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n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417-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三條","順序":13,"條號":"第十三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n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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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五條","順序":14,"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四條","順序":14,"條號":"第十四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n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n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00417-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四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所在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戶籍機關編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5,"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五條","順序":15,"條號":"第十五條","母層級":"第一節 選舉人","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n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五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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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名冊","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七條","順序":16,"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合併編造。","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十七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六條","順序":16,"條號":"第十六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30526,"動作":"修正","內容":"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之投票所投票。\n 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n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六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籍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備用並交村、里在村、里辦公處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五日。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八條","順序":17,"條號":"第十八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七條","順序":17,"條號":"第十七條","母層級":"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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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查閱,選舉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前法版本":"20031009-三讀","此法版本":"20230526-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_prev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十八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條","順序":19,"條號":"第二十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十九條","順序":19,"條號":"第十九條","母層級":"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n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十九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n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n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n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n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n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n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n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n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一條","順序":20,"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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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二十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31009-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40323-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40323,"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811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00417-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00417,"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00417-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1113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二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二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1113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n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11130-三讀-20031009-第二十二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230526-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一條","順序":21,"條號":"第二十一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230526,"動作":"未變更","內容":"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n 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n 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230526-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一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五以上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n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前項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印製名冊,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應填具連署切結書,並附加蓋本人印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無效。\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連署切結書及加蓋連署人印章之連署人國民身分證影本。\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無法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3100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31009,"動作":"全文修正","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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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40323-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60505-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60505,"動作":"未變更","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60505-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0719-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0719,"動作":"未變更","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0719-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712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712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71220-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090512-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090512,"動作":"未變更","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090512-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70331-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70331,"動作":"未變更","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20031009-三讀","說明":"","_id":"0104318-20170331-三讀-20031009-第二十三條"},{"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20181120-三讀","法條代碼":"20031009-第二十三條","順序":22,"條號":"第二十三條","母層級":"第三節 候選人","日期":20181120,"動作":"未變更","內容":"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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