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七十九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8%83%E5%8D%81%E4%B9%9D%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七十九條","順序":78,"條號":"第七十九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 一、對於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n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有連署資格之人,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者。\n 三、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或同意人,使其不為提議或同意,或為一定之提議或同意者。\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