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ry":{"bool":{"must":[{"term":{"法律代碼":"0104318"}},{"term":{"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七十五條"}}],"filter":[]}},"page":1,"total":1,"total_page":1,"api_url":"\/api\/lawline?law_id=0104318&lawline_id=19950720-%E7%AC%AC%E4%B8%83%E5%8D%81%E4%BA%94%E6%A2%9D","lawline":[{"法律代碼":"0104318","法律版本代碼":"19950720-三讀","法條代碼":"19950720-第七十五條","順序":74,"條號":"第七十五條","母層級":"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處罰","日期":19950720,"動作":"制定","內容":"候選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政黨之負責人、代表人,政黨或候選人之代理人、受雇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前二項之規定處罰。其所犯為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犯為第一項後段之罪者,並對該政黨或候選人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 犯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版本":"","此法版本":"19950720-三讀","說明":"","_id":"0104318-19950720-三讀-19950720-第七十五條"}]}